仿冒混黄色Appapp3.0oppo淆、虚假宣传……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一批打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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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线索,山黄色Appapp3.0oppo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北方欧锦新材料科技有限企业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企业门户网站、产品汇编手册、技术交流PPT、企业大门口牌匾、工作服上,使用了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企业及子企业存在合作、合资、控股关系的内容,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应用化学一级计量站”牌匾、“山东非金属材料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牌匾、办公楼照片等图片用于宣传。经核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企业及子企业与当事人无任何隶属及股权关系,无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也未授权当事人使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字样和相关图形、标识用于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中润(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集团有限企业福建分企业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中润(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集团有限企业的上级全资控股股东南京电数科技有限企业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方式,将国家电力企业登记为其股东。而当事人明知相关情况,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展板、宣传册等方式对外宣传具有央企背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对中粤信通产业(深圳)有限企业仿冒混淆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成员”名义进行业务宣传,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存在联系。但中国石油与当事人无任何经营往来,亦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隶属等关系,当事人的上级企业中科信通实业(福建)有限企业、北京中石油科技开发企业,均被中国石油公告声明认定为假冒国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江苏省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市吉金机械设备有限企业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申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江阴市吉金机械设备有限企业”,其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企业江阴管件厂”的营业执照名称被法院强制裁定更名后,仍以“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企业江阴管件厂”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企业江阴管件厂”的质量证明书并盖有“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企业江阴管件厂”的质量检验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河北省沧州任丘市市场监管局对河北领域电力器材有限企业仿冒混淆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绝缘伸缩围栏上,使用“国家电网STATEGRID”标识,引人误认为与国家电网有限企业存在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沧州任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山西中锦博业物资有限企业冒用中国黄金集团研究院有限企业名义进行虚假登记注册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中,所提供的其股东中国黄金集团研究院有限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当事人股东变更登记,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孙某在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国电投城建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注册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国电投城建企业法定代表人孙某在明知中国电力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电投企业)并非登记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且所提交的中电投企业主体资质等材料并非由中电投企业提供的情况下,作为被委托人向登记机关申办企业设立登记。经司法鉴定,孙某提交的中电投企业印鉴和营业执照与真实印鉴及执照不符,系伪造。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某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国电投城建企业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处理。